◎ 系友會組織章程

中原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 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原大學機械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以為聯絡系友情誼,互磋工作經驗,互砌學術心得為社會扶植人才,以發揮中原機械精神,以貢獻社會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大學機械系系辦公室。
第二章 會務
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次:
  1. 發行系友通訊錄。
  2. 舉辦各種工作心得報告座談會及聯誼會等活動。
  3. 協助培養、訓練及獎勵在學機械學弟。
  4. 成立系友基金會。
  5. 為會員解決困難及聯絡。
第三章 會員
第五條 會員資格如次:
  1. 凡母系畢業者均為當然會員。
  2. 凡曾在本系就讀,提出申請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決議通過者,准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  3. 凡本系師長為名譽會員。
  4.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,經會員五人以上連署,理事會決議通過者,為名譽會員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:
  1. 遵守本會之會章及大會之決議。
  2. 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  3. 繳納會費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:
  1. 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  2. 享有本會發行之各種定期刊物。
  3. 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  4. 在本會會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若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者,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,按情節輕重得由理監事會予以警告,或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 組織
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十條 本會設置理事每屆系所至少一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三至七人組織監事會另設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以記名通訊投票選任之,除保障名額外,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,其名次以得票多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,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至少一人及常務理事數人,由各理事互選之,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卸任之理事長擔任,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均採無記名投票,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。
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以半數改選為原則,連選得連任(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)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一切會務,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輔助理事長推行會務,理事長因事未能到職時,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代理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另設置總幹事辦理事務,由理事長於大會期間,就會員中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
第十六條 本會幹事部由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總幹事組成,辦理日常事務。
第十七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。
第五章 職權
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次:
  1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件。
  2. 決定會務方針。
  3. 編列預算。
  4. 審查會員資格。
  5. 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:
  1. 保管基金。
  2. 審核預算。
  3. 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  4.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六章 會議
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若因會員人數過於分散不易召開時,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替之,以校慶(十月十五日)或特別節日為之,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,得舉行臨時大會,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,應於開會十天前發出。
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,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,總幹事得列席會議提出報告,理事不能出席時,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。
第七章 經費
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:
  1. 會費:每年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。(暫停)
  2. 自由捐。
  3. 其他收入。
第八章 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